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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奖励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必要时可以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审定)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初评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奖励办公室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意见、初评结果公布以及异议处理情况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由奖励委员会对获将对象及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颁奖与公布)
  奖励委员会审定获奖对象及等级后,对获科技进步奖的个人、组织,由奖励委员会负责颁发证书和奖金。获奖名单和奖项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申请人非法行为处理)
  申请人以剽窃、假冒、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非法行为处理)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人他骗取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非法行为处理)
  对在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参加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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