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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修正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教兴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项设立)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科技进步奖的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奖励等级)
  科技进步奖项包括四个等级:
  (一)科技功臣奖;
  (二)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科技进步三等奖。
  上海市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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