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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对于管辖权不明确的,均应分别报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再由市检察院或市审计局分别作出移送处理。
  (六)审计机关移送时要填写“移送处理书”(见附件一),并附有必要的说明和有关证据复印件。送达后要填写“送达回执”(见附件二)。
  (七)检察机关移送时要书面制作移送函并加盖院章。
  三、对移送事项要有办复结果
  (一)决定立案或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要送达“立案决定书”复印件(见附件三)或函证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二)决定不立案或不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要书面函告,并将原移送的有关资料一并退回。
  (三)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及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四、密切配合,即时约定
  (一)审计机关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函告检察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凡符合规定的不得推诿。
  检察机关要求审计机关专业人员配合的,应书面函请,审计机关应及时协助。
  (二)一方需要使用另一方工作成果的,应在法定范围内和保密的情况下,积极给予对方使用的方便,并发出正式函件存入档案。
  (三)双方职能机构保持经常的联系。市检察院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市审计局法规处作为承办具体协调事项的机构,设立专人和专线电话,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双方领导。
  五、各区县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各自的上级备案。

附件1:       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移送处理书

            审*移〔****〕**号

------------------------------------
        ******关于******的移送处理书

______:
  我们在对******的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认为,******行为涉嫌犯罪,现移交你院依法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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