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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建立
 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审联〔2000〕2号 2000年11月7日)


一、二分院,各区、县检察院,各区、县审计局:
  现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审计局关于
       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一)领导联席会议与职能部门工作会议
  1.市检察院、市审计局的领导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2.市检察院、市审计局负责案件移送的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3.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双方可以及时协商,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解决两部门在加强联系、协作、配合中的有关制度、法规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及重大事项。
  2.相互交流、通报有关情况,加大查办和打击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力度。
  3.研究相互移送的案件,确定相互配合的人员安排与工作问题。
  4.其他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
  (三)会议的召集
  1.一般的季度、半年会议轮流负责召集。
  2.临时会议,由提出问题的一方负责召集。
  二、案件移送
  (一)市审计局在依法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移送给市检察院。
  (二)各区县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移送给本区县检察院。
  (三)各区县审计机关发现属于市审计局有管辖权的被审计单位的案件线索,先报市审计局,再由市审计局移送市检察院。
  (四)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均按市、区、县管辖权的不同,分别移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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