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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8号)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01年2月28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三月一日

            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一)督促各部门、单位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规划和工作任务;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当地财力状况,保障消防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加大消防资金投入,使消防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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