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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动物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11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0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6号)


  《河北省劳动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动物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扑灭动物重点疫病,促进本省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的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毛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熟制的肉类、脂、脏器、血液、乳、绒、骨、角、头、蹄等。
  本办法所称的动物重点疫病,是指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动物重点疫病的病种名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饲养、屠宰、购销、运输动物,以及生产、加工、购销、运输、贮存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对进境动物的检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动物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指挥部,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重点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动物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指挥部由畜牧、计划、财政、物价、公安、卫生、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经济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农垦和铁路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管负责人兼任指挥长。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动物重点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指挥部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重点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重点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和动物重点疫病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供应及有关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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