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4号)
《河北省残疾人教育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河北省残疾人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残疾人教育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教育工作,根据残疾人受教育情况相应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财政困难县残疾人教育经费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的教育工作。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做好残疾人教育的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经常开展残疾人教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六条 残疾人家庭应当维护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并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七条 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有条件的残疾幼儿教育机构,应当分别设立听力言语、智力和视力残疾幼儿教育班;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重听、弱视、轻度弱智的幼儿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可以根据残疾幼儿的残疾状况,分别设立听力言语、智力和视力残疾幼儿特教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