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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统一招考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办法

第九章 公示

  第二十条 对考核政审后拟录用人员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人事厅、公安厅适时将考试、体检、考核政审、公示的情况通知地、市、县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十章 录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和考试、体检、考核政审的结果,按照省人事厅统一公布的录用名单提出录用意见,填写《陕西省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公安厅机关及下属单位拟录用的人员,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办理录用手续;
  (二)各地、市、杨凌区公安处、局对拟录用的人员,由地、市、区公安处、局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三)县、市公安局对拟录用人员,由县、市公安、人事部门共同上报地、市公安处、局审核,并经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地、市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四)审批手续办结,由审批部门发给《录取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二十四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为期四个半月的公安专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按接受公安专业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以及试用期不合格的人员,均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一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八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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