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考录用程序
第十条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审查合格的进行笔试、面试;
(五)对考试合格的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的进行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考核政审和公示结果提出录用人员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章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考试
第十一条 全省统一招考录用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至二次。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根据经审批的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公告、简章。
第十三条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报考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查。省人事厅核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 笔试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面试由省人事厅、公安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考试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阅卷评分。笔试的科目有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法律与公安业务知识的考试由省公安厅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录用不适宜向社会公开考试的特殊职位人员,按照《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
二十、
二十一条办理。
第七章 体检
第十八条 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陕西省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办法》办理。
第八章 考核政审
第十九条 考核政审工作由参考人员所报考的地市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考核政审工作要严格细致并形成考察材料,上报省公安厅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