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拟录用科员、办事员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周岁。拟录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军队转业干部年龄不超过《军官服役法》规定的本职级最高服务年龄。
(五)录用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录用的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录用人民警察要按所缺职位需要的专业条件编制计划。要注意录用法律、金融、税务、计算机、信息及法医、痕检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
(七)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第四章 招考录用计划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员额内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程序,编制和申报录用计划,并填写《陕西省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厅制定,报省人事厅审定。
(二)地、市、区公安处、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公安处局会同本地、市、区编委、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县、市编委、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经地、市公安、编委、人事部门审核,由省公安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地、市公安机关每年12月底上报下年度人民警察录用计划。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正式核定的编制总数、实有人数、缺编数及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及其专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