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一招考录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办法
(2001年3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好公安机关进人关,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及人事部、
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依照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实行招考的精神,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人民警察。
第二章 招考录用管理机构
第四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人民警察统一招考录用工作的主管机关,省人事厅、公安厅负责全省人民警察招考录用工作。
地、市、县人事局、公安处、局负责本地、市、县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考录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招考人民警察在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国家公务员中进行;军队转业干部,经过一定方式的能力测试和考核后,按计划接收。
第六条 报考人民警察,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