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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失效]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须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会员制。
  会员可以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自营交易、接受委托交易和为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非会员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必须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共同委托代理。
  第十条 技术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按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
  国有和含国有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出让技术产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出让技术产权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达成职工安置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关系并接续社会保险。
  出让的技术产权涉及担保的,出让方应当告知受让方和第三人。
  第十二条 技术产权交易的当事人就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技术产权交易凭证。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出让方、受让方持交易凭证和合同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技术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技术产权交易中,对出让的技术产权有争议的,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可以向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中止交易。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通知书的,应当终止交易。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无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非法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开办技术产权交易场所的;
  (二)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外进行国有和含国有成分的技术产权交易的;
  (三)扰乱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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