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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2001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程安东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促进技术与资本结合实现科技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技术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产权,包括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所形成的产权。
  第四条 技术产权交易活动一般应在依本办法设立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场所(以下简称“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进行。
  本省的国有和含国有成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内进行技术产权交易的,必须在技术产权交易场所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提供技术产权集中交易场所的法人。其职责是:
  (一)为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
  (二)组织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
  (三)提供和发布技术产权交易信息;
  (四)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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