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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

  综合督导指按照督导计划,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专项督导指按督导计划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进行局部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随访督导指不定期的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督导计划确定督导方案,在实施督导30日前,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自接到督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自查自评,并向教育督导机构书面报告自查自评情况;
  (三)教育督导机构自接到自查自评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督导单位派出督导人员实施督导;
  (四)督导人员实施督导完毕后5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督导报告,教育督导机构自接到督导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向被督导单位作出书面督导结论决定。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可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育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问。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工作情况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行为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教育督导机构或督学依法开展督导工作。收到督导结论决定书后,认真进行整改,并在15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从收到督导结论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决定书的教育督导机构书面申请复查,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从收到申请复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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