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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

  (八)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教育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自治县、市)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效益等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实施督导;
  (五)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七)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教育督导片区,任命兼职督学负责片区教育督导工作。
  第九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督学和工作人员。教育督导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十条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由本级人民政府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每届任期3年。
  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享有同等教育督导职权。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有7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兼职督学除外),熟悉教育业务,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接受规定的业务培训,认真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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