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3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8日)修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号)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二00一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
宪法的基本原则,以不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为前提,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法规的制定活动。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