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办事处
关于规范重庆保险市场有关问题的公告
(保监渝公告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其派出机构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重庆保监办”),主要职能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监督、管理重庆保险市场。
为规范重庆保险市场,保障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庆保监办现根据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关于保险机构合法性的问题
1、非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重庆市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
2、保险机构的撤销、合并、机构名称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营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依法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
3、保险机构的管理人员任职必须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任职。
二、关于保险经营合规性的问题
1、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定。保险机构只能按照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
2、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制订的或依照有关规章报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各保险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开展保险业务,进行恶性价格竞争。
3、各保险机构对所有险种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
4、各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期限未满之前的正常退费,以投保人为单位的,只能以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5、各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财政部制订的手续费和佣金标准支付保险代理人手续费和佣金,手续费和佣金不得直接从保费中扣减,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费回扣或违法、违规的其他利益。
6、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垄断性行业、部门或企业,非法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正常开展保险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