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检者遇到下列情况应当拒绝抽样:
(1)没有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性检验;
(2)抽样人员不能出示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的;
(3)《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未加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专用章”的;
(4)抽样人员少两人的。
八、监督检验结果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根据需要,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单独向省内商业企业等单位提供抽查结果。
需单独提供抽查结果的单位,应向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可向监督处索取)。
九、有关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须对外公布结果的,应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受检者、向社会提供或公布监督检验情况。
十、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协调后,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验和检验结果的公布活动,不得以“省监督抽查”名义进行,也不得出现“省监督抽查”字样。
十一、受检者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检验的行政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十二、受检者的产品被判为不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防止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的危害。要查清原因,积极整改,并尽快申请复查;受检的商业企业还应及时将检验结论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商。
十三、检验结果公布后,凡经销与不合格产品同厂、同品名产品的商业企业,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查明所售产品的具体质量状况。对不采取措施而继续销售的,其产品质量问题一经查出,各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严厉处罚。
十四、本公告有关规定自2001年3月15日起执行。
举报投诉统一电话:1604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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