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规定的公告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
产品质量法》、《
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组织的,对生产、销售及用于经营服务的产品所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抽样检验行为和依法进行公告、处理的活动。
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保证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受检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一、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在我省境内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
为避免重复检验,各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验应按《
产品质量法》、《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协调后方可进行。
二、没有产品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部门,不得安排监督检验计划,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三、监督检验在抽样前一律不得通知受检者。有关单位、部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受检者通报情况。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其它部门实施监督检验,统一使用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的《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验后,向受检者提供全省统一样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样式附后)。
五、出具《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制发《监督检验报告》必须加盖全省统一制发的“监督专用章”和当年有效的“监督检验专用章(年份)”。
六、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受检者不得拒绝。违犯规定的,按《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