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旅游局关于命名首批辽宁省旅游强县的决定

辽宁省旅游局关于命名首批辽宁省旅游强县的决定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


  为了推动县区旅游经济发展,1998年以来,省旅游局参照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做法,在全省开展了创建“辽宁省旅游强县(市、区)”活动。这项活动得到了各市政府的积极响应,多数市都组织县区报名参加创建。两年来,各参创县(市、区)在县(市、区)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加快了政府主导型旅游业发展机制的形成,优化了旅游发展环境,提升了旅游业在县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效。实践证明,创建“辽宁省旅游强县(市、区)”活动符合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推动县区旅游工作的有效载体,是建设旅游强省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2000年6月,省旅游局组织验收组,对已通过自检和市级初审的大连庄河市、沈阳东陵区、抚顺新宾县等14个县(市、区)进行了考核验收,认定14个县(市、区)已达到“辽宁省旅游强县(市、区)”标准。现正式予以命名。
  望14个县(市、区)珍惜这个荣誉,再接再厉,认真整改存在的不足,不断巩固取得的成果,为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也希望其他县(市、区)积极参加创建“辽宁省旅游强县(市、区)”活动,使这项活动在我省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下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