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检
第十一条 参创县(市、区)在实施创建达标计划后,应进行自检。
第十二条 自检工作由参创县(市、区)的创建机构统一部署,组织专门人员严格按照《标准》对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
第十三条 自检范围应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所有单位和场所。自检合格率达到75%以上后,参创县(市、区)可向上级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
第五章 初审
第十四条 参创县(市、区)申请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该县(市、区)创建机构申请报告;
(二)该县(市、区)自检情况报告;
(三)该县(市、区)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四)该县(市、区)自检情况打分表。
第十五条 市旅游局在审核参创县(市、区)初审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初审组,对参创县(市、区)进行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初审组应对《标准》所有考核项目逐项打分,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旅游局应对初审组织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作出初审结论。对初审合格的县(市、区),可向省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省旅游局对检收申请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进行验收的决定。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九条 申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旅游局进行验收的请示;
(二)市旅游局初审报告及初审打分表;
(三)参创县(市、区)的自检报告及自检打分表;
(四)参创县(市、区)所有涉及《标准》检查项目的单位名录和地址。
第二十条 省旅游局根据参创县(市、区)的创建及初审情况,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验收时按照《标准》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