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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局关于创建辽宁省旅游强县(市、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旅游局关于创建辽宁省旅游强县
 (市、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建辽宁省旅游强县(市、区)(以下简称创建)工作的管理,提高县级城市的现代旅游功能,促进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旅游局设立创建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创建工作。创建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旅游强县(市、区)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辽宁省旅游局制定发布。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参加创建工作的县(县级市、郊区,以下简称市、区)向所在市旅游局申报。
  第五条 申报县(市、区)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创建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申报县(市、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县(市、区)政府同意申报文件;
  (二)县(市、区)旅游局申请报告;
  (三)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
  (四)县(市、区)创建机构设置、人员名单及联络方式;
  (五)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市旅游局根据本辖区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及申报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旅游局报送参创县(市、区)名单。所报县(市、区)经省旅游局审核后,列入全省参创县(市、区)名单。

第三章 创建

  第八条 参创县(市、区)应按照《标准》,向本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分解目标责任,落实达标计划。
  第九条 参创县(市、区)应对创建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并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创建机构通报。
  第十条 参创县(市、区)应做好创建工作的宣传发动,并与其它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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