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规定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方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公开税收政策法规
(一)地税机关征管的税种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二)各税种的条例、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
(四)税收征管法律、细则、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2.《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法征管罪”部分内容。
(五)发票管理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