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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明办税“八公开”实施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明办税“八公开”实施办法
 (二00一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 文明办税“八公开”的目的和原则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加办税透明度,促进公正执法和行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推进全省地税系统的廉政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文明办税“八公开”本着利于征管、便于监督、简便易行的原则实施。
  第二条 文明办税“八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的规定减税免税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款;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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