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格检查合格的人员,可以向港航监督机构申请参加小型快速客船驾驶员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并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的,方可驾驶小型快速客船。
港航监督机构对小型快速客船驾驶员的任职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审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任职。
第九条 小型快速客船应当依法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港航监督机构办理小型快速客船签证时,应当对签证船舶的适航状况进行查验。
港航监督机构办理小型快速客船签证,不得收取船舶签证费。
第十条 小型快速客船航行前,驾驶员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况,并向乘客介绍乘船须知和有关安全常识,督促乘客穿着救生衣。
第十一条 小型快速客船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航行,并在固定的停靠站、点上下乘客。
小型快速客船与非快速船相遇时,应当主动避让非快速船。小型快速客船与其他快速船相遇时,按照机动船相遇的规定避让。
第十二条 驾驶员驾驶小型快速客船时,应当使用安全航速,注意周围环境和船舶动态,防止发生船舶碰撞和浪损。
小型快速客船驾驶员连续航行值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小时以上的,应当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在恶劣天气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小型快速客船应当遵守港航监督机构发布的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的规定。
第十四条 小型快速客船在航行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额载客或者客货混装;
(二)超安全航速航行或者逾越核定的航线航行;
(三)相互追逐或者强行横越他船船首;
(四)拖带航行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夜航;
(五)驾驶员酒后值班驾驶;
(六)在小型快速客船上吸烟或者明火作业。
第十五条 小型快速客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遇险或者人员落水,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并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救助要求等向就近的港航监督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