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1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许仲林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的,经裁决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拆迁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