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私营企业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
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损害。
政府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创造名牌产品,私营企业有权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
第七条 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行使办理各种证照登记和年检等行政管理权时,不得附加法定外的条件或采取推诿、拖延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私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准许,不得阻挠。
第九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生产经营用地。
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有权依法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策略,有权依法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策略、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利润分配和内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有权依法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和劳动价格,有权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私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私营企业从事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按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工会有权代表从业人员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