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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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