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
(第三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2月1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2001年2月13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