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驻外企业的审计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和境内投资单位应建立对其驻外企业实施定期内部审计和驻外企业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制度。同时,驻外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和规定,借助当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实行规范化运作经营。境内投资单位可通过驻外企业所在地的税务、银行及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四)确保境外国有资产安运营。境内投资单位对其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签订以保证驻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内容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在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需以企业、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所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法律手续文件(副本)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驻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由财政部门和上级产权单位根据驻外企业的运作特点,制定驻外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利润上缴办法和财务评价体系。对境外企业的评价应由上级产权单位负责,评价结果将作为对企业产权代表及财务负责人考核的主要内容。完善驻外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驻外企业应按季度向国内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驻港企业仍按原规定向深业集团企管部报送。
(六)严格规范信用证和贷款担保的管理。驻外企业不能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代开信用证;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只能按出资比例运行担保,防止重大财务风险的发生;对违反规定乱开信用证、乱担保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对大额资金和应收帐款要实行严格管理。加强对驻外企业大额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建立大额应收帐款动态跟踪制度,及时反映应收帐款到帐情况,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严禁私立帐户,转移资产,坚决防止个人携款潜逃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驻外人员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一)择优选聘驻外人员。充分发挥市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的作用,利用该中心的评荐体系,为驻外企业选拔德才兼备的复合型经理人才。市高级经理人才评荐中心负责建立驻外人员人才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为驻外企业提供人才资源。
(二)加强驻外人员的培训。境内投资单位应经常对驻外企业人员开不同层次的培训,更新驻外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