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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驻外市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三、清理、调整驻外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一)对驻外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对无经营人员、无经营资产、无经营运作达二年以上的“空壳公司”,要坚决予以撤销;对问题较多、规模过小、无经营业绩的“夫妻店”、“独人公司”、“接待站”,要限期予以撤销,有些可根据需要经整顿后改设代表处或办事处;对无明确主营方向、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驻外企业,要实行资产重组、转让、兼并或撤销。
  (二)对驻外企业的产业格局进行分类调整。对有稳定业务的企业,继续保留并围绕主业扩展经营规模,进一步壮大发展;对没有稳定业务但产权单位要求其必须承担“窗口”职能的,可取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仅作为投资单位的驻外办事处;对既无业务来源,又无“窗口”作用,而只是为投资单位领导出国赴港服务的企业,应当撤销,但同时应考虑其“壳”资源的利用,可将期“壳”资源转让给有业务发展需要、有经营能力的其他国有企业或无法获得国家驻外审批指标的深圳民营科技企业;对明显没有经营前途与能力,但目前还能生存的企业,应逐步收缩、撤并。
  四、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完善驻外企业管理制度
  (一)境内投资单位要严格对驻外企业的管理。境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保值、增值的责任。要健全驻外企业领导班子,加强对驻外企业的经营监督,境内投资单位除应明确一名公司领导分管驻外企业工作外,还应指定一个部门协助监管,也可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境内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驻外企业的董事长,确需兼任的,需经上一级产权单位批准。要制定驻外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报告审批制度、驻外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年度内部审计制度、经理离任审计制度等。境内投资单位应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为驻外企业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投资、分配、接待等制度,使驻外企业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驻外企业的投资决策管理。驻外企业要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完善投资审议机构和程序,可在董事会下设立投资预审、风险评估、资金平衡一类的专门委员会,强化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初审、风险评估和项目完成后的重新评价工作,坚持项目论证评估和组织实施分开的原则,避免产生利益冲突,防止徇私舞弊。重大项目要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严格执行重大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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