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驻外市
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我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迎接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挑战,必须不失时机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更好地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为此,要进一步深化我市驻港澳及国外企业(以下简称驻外企业)的改革,加快转变驻外企业的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提高驻外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一)大力支持优势企业实行跨国经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要制定相应政策,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率先探索跨国经营的路子。鼓励有技术、有产品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跨国经营;鼓励有渠道、有货源的企业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建立并完善海外营销网络;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工程招投标,以工程承包带动我市设备、材料和劳动的出口。
(二)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资本运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到境外发行股票、债券,进行收购、兼并,广泛筹集资金;支持已形成一定规模的驻外企业在香港或国外上市。要进一步强化我市在港的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将我市一些优质资产注入这些公司,充分发挥它们在境外融资、境内投资和连接国内外两大市场等方面的功能。
二、深化驻外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激励机制。积极推行驻外国有企业经营者持股和员工持股试点工作。要结合当地市场环境和所在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经营稳定、效益较好的若干驻外企业中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
(二)积极推行驻外企业经营管理属地化。借助驻在国的法制环境、金融税收体系、监管系统和防商业罪案机制约束驻外企业的行为。驻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用当地优秀人才。当地聘用人员与国内选派人员比例不限,聘用职务不限。凡经营规模大、管理规范、有影响力的大型驻外企业聘用当地高级人才,可参照当地惯例,实行高薪聘请。
(三)逐步实行企业外派员工工资待遇属地化。驻外企业在保证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允许参照当地企业的分配机制,逐步向当地收入标准靠拢。对影响大、经营成绩好的高级人才,可视企业情况奖励红股、红利或期权等;对在一些条件艰苦的国家或地区工作的外派人员,可适当增大奖励分配的比例。凡实行属地化待遇的驻外国有企业,其外派员工在境外的个人住房、交通、伙食、通讯、税务、医疗、保险等费用可参照当地法律和惯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