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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一)按照深圳市有关法规,属于企业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为改善企业自身经营环境所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与管理、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项工作。
  (三)企业自愿承担的其他社会事项。

第三章 分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

  第七条 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原则上应移交给所在地政府。
  第八条 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后的办学经费,经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协商,由企业负担原来所承担的办学经费,并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减,三至五年后,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企业承担的办学经费,应直接交付给所在地政府,再由政府拨付给学校。
  第九条 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向政府移交时,学校的资产实行整体无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备及其他公有财产,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
  第十条 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除政府接收外,还可改革办学体制,实行多种办学模式,纳入社会办学体系。

第四章 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

  第十一条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要符合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分离。
  第十二条 企业愿意移交且所在地政府同意接收的医院,可将资产和人员整体移交给所在地政府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需要,进行调整。规模较小的,可以转为其他医院的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分离之后,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企业愿意继续自办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转为企业化经营、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
  (一)将医院改造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为企业全资拥有的经济单位,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由企业作为发起人,采取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吸收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入股,改造成为股份制医院。
  第十四条 企业也可以将医院的产权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医院转让后要视其性质确定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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