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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

  经考核完成经营目标,股份期权被授予人在每期行权日到来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企业的股份。在股份期权有效期内,股份期权被授予人有权按照可行权的期权数量立即行权,也可以在其他任何时间行权。
  未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当期不得行权。任期内总目标完成后,可以对以前未完成部分予以行权。
  5.股份的转让
  股份期权被授予人中,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所获得的股份,在任期间不得转让。离任经审计确认无弄虚作假行为,3年后方可转让其所获得的股份;其他人员行权所获得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6.其他事项
  (1)该种持股方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和计划上市的高科技、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股份公司;
  (2)行权后获得的股份,属于限制转让的,由企业董事会托管;
  (3)股份期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4)企业送股、配股或拆细股份时,应对尚未行权的股份期权作相应调整;
  (5)企业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应提前告知股份期权被授予人,经企业同意允许股份期权被授予人提前行权。
  四、监管措施
  (一)审批程序
  1.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持股方案在充分征求持股人意见的基础上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经产权单位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市属一级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持股方案,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市属二级以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持股方案,由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批准,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区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持股方案,由各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中央及外地驻深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持股方案,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其中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须经所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二)监督与约束
  1.对经营管理者实行奖励股份与股份期权的,要与公司的经济效益挂勾,健全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严格执行。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回经营管理者已获得的奖励股权和分红权以及已授予的股份期权,直接责任人不得再进入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未及时发现问题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2.经营管理者持股必须与企业的薪酬体系相配套,统筹安排。
  五、附则
  1.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本指导意见实行经营者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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