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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

  (二)持股对象
  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持股。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允许将持股对象扩大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三)股份来源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增资扩股时预留一块;国有股和其他股东转让时购买一块;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性强的企业净资产经营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块。
  本意见所称股份泛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全资企业的产权。
  三、持股方式及实施办法
  经营管理者持股主要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即:直接购股、奖励股权与分红权、授予股份期权。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灵活选择。
  (一)直接购股
  直接购股是指经营管理者出资,通过购买企业存量资产或增资扩股方式持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
  1.持股总量
  属于国有经济应当加强领域的企业,其经营管理者的持股总量,一般不超过企业股权的50%。
  属于国有经济应当收缩战线和逐步退出领域的企业,持股总量可以不受限制,并应主要采用出资购买国有产权的方式实行经营管理者持股,支持和鼓励经营管理者购买全部国有产权。
  2.购股价格
  经营管理者的购股价格(或者入股时的折股价格)以经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为依据确定。
  3.付款方式
  付款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两种方式。
  持股人一次性付款,可在价格上给予不超过30%的优惠。
  持股人分期付款,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款总额的40%,其余应付款必须在三年内(每年1/3)缴清。在未缴清应付款前,持股人所得的红利必须全部用于清偿所欠购股款。
  4.持股人的权利与义务
  持股人在一次性缴清全部应付款项或支付商定的首期购股款后,即可向工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按所持有的股权全额享受分红权和表决权,承担股东的各项义务。持股人在缴清全部应付款项前应将已所持股权抵押给出让方。
  经营管理者离职,可继续持有企业的股权;需要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审计确认无弄虚作假行为,离任一年以后方可依法转让;发现有弄虚作假作为的,应扣减其所持股权,并给予相应处罚。
  (二)奖励股权与分红权
  奖励股权与分红权是指经营管理者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经营目标而获得的奖励。
  1.奖励办法
  奖励方式为奖励股权和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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