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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指导意见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为推动和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股工作,进一步强化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建设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的要求,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让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持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构建新型利益共同体,以强化对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全面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经营管理者以其持有的股权分享企业的经营成果,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做到奖罚相一致,鼓励主要经营管理者在持股群体中持有较高比例的股份,切实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2.坚持经营管理者责权利相结合。要把生产经营权真正放给企业,确保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经营管理者必须切实承担生产经营的全部责任,尽职尽责,确保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受侵害。
  3.坚持经营管理者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处理好经营管理者按劳分配的工资收入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股利收入的关系,在保证短期利益的同时,把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引向企业长期利益,提高收入透明度,力戒短期行为和灰色收入,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4.坚持分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相结合。要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和离任审计。
  5.坚持积极试点和稳步推进相结合。实行经营管理者股份期权制度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认真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进。
  二、实行范围、持股对象和股权来源
  (一)实行范围
  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经批准,均可实行经营者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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