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由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和负责核算。资金的日常支出由员工持股会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经持股员工讨论决定,并每年向持股员工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章 红利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实行同股同权,按股分红,不得损害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四条 持股员工应将所分的红利,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员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九章 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以持股公司名义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在持股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按《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以工会名义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所持股权发生为动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可以在内部转让,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转作预留股份;
(二)自动离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的员工,其所持股份不满三年的,按个人出资额购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满三年的员工脱离公司和持股不满三年调离、退休、死亡职工所持股权,按公司上年末相应股权的帐面净资产值购回;
(四)员工持股满三年,有特殊情况确需变现的,经持股会批准,允许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持股会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购回。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脱离公司时,经离任审计确认不再对公司经营承担经济责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对公司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应以其所持股权抵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