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

  (一)负责主持和召开持股员工会议;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会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员工意见;
  (四)审查员工购股资格;
  (五)确定员工个人购股数额;
  (六)管理预留股权和备用金;
  (七)负责股权的购回和红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员工报告员工持股会工作情况;
  (九)组织持股员工推选公司的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宗旨;
  (二)会员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
  (四)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五)持股会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六)持股会解散与清算;
  (七)预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由持股公司持有内部员工股的,不设持股会,第二十四条所列持股会的各项职能由持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六章 预留股权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具备资格的新增员工购股,公司可在内部员工持股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但预留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0%。预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筹措资金一次性购入,并具体负责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八条 预留股份的分红以及新增员工认购股份缴纳的购股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持股公司或持股会购入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还清后转作备用金。

第七章 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 备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会用于购买预留股权和购回脱离公司的员工所持股权的专项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 备用金的来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会名义借入的资金;
  (二)新增员工认购股份所交纳的资金;
  (三)内部员工预留股份每年所分红利。
  第三十一条 备用金的用途:
  (一)购买预留股份;
  (二)购回脱离公司员工所持股权;
  (三)偿还持股会购买预留股权时所发生的借款本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