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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

  (五)选择若干家管理规范、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集团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具体标准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被授权企业集团不再隶属于资产经营公司,直接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对市国资委负责。
  (六)市国资委要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企业集团的考核和奖励办法,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
  二、调整资产经营公司机构,规范工作程序
  (一)调整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的人员构成,所属企业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再进入董事局,并适当配备部分社会专家董事。调整后的董事局要真正成为决策机构,同时修订《关于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暂行规定》。
  (二)市国资委要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三家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的人员编制,对员工人数实行总量控制。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由资产经营公司自主决定。
  (三)资产经营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增强整体竞争能力。
  (四)资产经营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所受理的企业产权代表报告,要根据报告的性质分别规定明确的批复时限。
  (五)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资产经营公司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监管应主要通过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的方式来进行。对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规定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产权代表必须以个人名义事先向资产经营公司报告,并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的指示在企业表明意见,最终影响企业的决策。
  三、进一步理顺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
  (一)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不是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国有资本出资人(即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应重点研究本系统的战略规划和把握发展方向,切实行使好委派国有产权代表、重大决策和国有资产收益等出资人权利,搞好资本运作。
  (二)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市属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和董事长、监事和监事会主席以及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等人选,企业经营班子(包括总经理)的聘任权要真正交给企业的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班子成员仍由资产经营公司聘任。
  (三)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资产经营公司应通过所派出的产权代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发表意见,主要包括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重大贷款担保和收益分配等事项,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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