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
“三个层次”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的若干意见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确立了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推进了政企分开,为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营运与监管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市国资委运作,强化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市政府领导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市国资委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草案;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提出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提出的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报告。市国资委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为提高决策效率,增设市国资委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国资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对企业集团实行授权经营;跨资产经营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资产经营公司发行债券和发起设立基金;决定资产经营公司的监事人选;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对资产经营公司的领导人员进行奖惩;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对重大问题的监督报告;资产经营重大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查处;规定限额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作为市国资委的工作机构,在承担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具体负责行使对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职能。主要包括:组织资产经营公司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和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受理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根据《深圳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工资、奖金的发放情况;督促检查资产经营公司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国资委的决议;组织实施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审计;指导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工作,并受理监事会的有关报告;受理企业对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诉,并在查明情况后予以处理。
(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尽快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并指导、监督监事会按照《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规定》行使监督职能。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接受市国资办的业务指导。除员工代表外,监事会成员应主要由财务、审计、法律方面的专家以及部分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