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比例小于企业整体产权5%(含5%),且帐面净资产值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产权转让。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由市国资办和资产经营公司审批的产权转让和改制的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办备案。
(二)由一级企业审批的产权转让和改制的企业,其资产评估报告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确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权益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免予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可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的帐面净资产值作为确定产权转让价格的依据,转让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帐面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市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公开挂牌期满后,求购方只有一家的,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求购方有两家以上的,采用竞投、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产权转让价格以公开挂牌竞价后的成交价为准。
第十九条 经市国资办核准后,内部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和股份合作制以及市属国有企业之间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产权转让,可免产权交易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审批、国有产权划转审批、企业改制审批和核准、资产评估备案的办文时限均为10个工作日,工作日自申报企业提交符合条件的完备申报材料时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变动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级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深国资委〔199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