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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产权转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被转让企业的概况、转让的理由、转让收入的处置等主要内容:
  (二)被转让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三)被转让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四)被转让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及物业和主要固定资产清册;
  (五)被转让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产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国有产权划转审批权限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所涉及的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国有产权划转,经市国资办审核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审批;
  (二)资产经营公司系统内一级企业的国有产权划转由市国资办审批;
  (三)一级企业在本系统内划转企业产权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十条 申报产权划转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划转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划转企业的概况、划转的理由、划转方案等主要内容;
  (二)产权划出方与产权划入方的产权归属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划转基准日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不在合并会计报表并表范围内的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其所属企业产权,无须办理产权转让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改制审批或核准权限如下:
  (一)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由市国资委审批。
  (二)一级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办核准。
  (三)二级企业改制由资产经营公司核准。
  (四)三级企业改制由一级企业核准。
  第十三条 采用出让部分产权的方式进行改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一次性办理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

  第十四条 转让国有产权和进行企业改制,必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转让企业和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
  下列情形经市国资办批准后,可免予资产评估:
  (一)市属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和产权划转;
  (二)帐面净资产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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