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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交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5日)废止

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简化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审批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产权变动是指市属国有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因产权转让、产权划转、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国有产权变动。
  第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下列行为:
  (一)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与企业国有产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第四条 国有产权划转是指整体或部分国有产权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持股、经营者持股和股份合作制也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
  第六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按国家证券管理法规和财政部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国有产权变动审批

  第七条 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如下:
  (一)资产经营公司转让所属一级企业的产权以及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的产权,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审批。
  (二)一级企业转让二级企业的产权以及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的产权,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三)二级企业转让三级企业的产权由一级企业审批,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但上述第(二)、(三)项产权转让,申报转让产权的帐面净资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须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办审批;上述第(三)项产权转让,申报转让产权的帐面净资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须经一级企业审核后,报资产经营公司审批。
  第八条 申报产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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