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妥善安置市属国有企业富余员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以及国有股权占25%以上、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富余员工是指关闭、破产和改制市属企业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富余员工。本办法所称改制包括出售、兼并、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等。
第三条 市属企业的富余员工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解决。部分情况特殊的员工,可按照本办法通过补偿安置、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二章 补偿安置
第四条 补偿安置包括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生育补偿费。
第五条 企业裁减富余员工应当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员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续签的,可以享受安置费:
(一)2001年1月1日之后仍与市属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男性年满48周岁,女性年满43周岁的。对不适宜年龄偏大员工从事的特殊工种,男性可放宽到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三)在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累计工龄男性满20年、女性满15年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计入累计工龄;
(四)在深圳国有、集体企业累计工龄满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