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妥善处理“有进有退”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相关问题,特设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存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设立的专户。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国资委审议决定,专项资金的收取、支付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续存期限为2001年至2005年,期满后剩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收取:
(一)从2000年度财政收入中一次性安排启动资金2亿元;
(二)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并在当年4月底前一次性拨付;
(三)资产经营公司转让市属一级企业国有产权的现金收入以及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产权的现金收入,按30%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转让款到位后3个月内必须完成清缴,分期付款的按付款方式逐笔清缴;
(四)资产经营公司每年度收取的利润和红利,按20%的比例提取专项资金,逐季预缴,年终结算;
(五)专项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为“退出”企业的人员安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包括提供部分人员安置费用、支付社保欠款、支付所欠工资等;
(二)为特殊困难企业的产权处置所涉及的债务和担保事宜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企业和产权单位自行解决。对符合专项资金用途的有关费用,当企业和产权单位确无能力解决时,方可申请专项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首先制定详细的人员安置和债务处置方案以及资金安排计划,并说明自身的资金情况;
(三)原则上不用于三级以下(含三级)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