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2000年12月28日 深地税告〔2000〕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2001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
《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计征,对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船,纳税人应于2001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首月(1、4、7、10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税款。
(二)纳税地点:深圳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船,向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向入境口岸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负责税款征收(代征)的单位见附表。
三、办理免税车船手续规定。按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船,除已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经公安、航管部门核准停驶的车船;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以及公安、航管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的车船和挂军队、武警以及公安专用号牌的车船外,其他按规定免税的机动车船,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在1月1日至3月31日持本单位证明和机动车船行驶证,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报登记、办理免税手续。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按应税车船征税。
四、纳税人办理机动车船纳(免)税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发给2001年度“税讫”或“免税”标志,“税讫”或“免税”标志不要贴在车船驾驶室挡风玻璃上或摩托车上,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转借,以备查验。
五、根据《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深府办〔1996〕44号)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应提供“税讫”或“免税”标志供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