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6日)修订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市政府三届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首期开发区的西片区,西起深汕路,东至绿荫路,北起丹梓西路,南至金牛西路,共3平方米公里。根据加工区的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扩大用地范围。
第三条 加工区内企业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条 加工区应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好土地平整及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环保等各项公共设施工程。
第五条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深圳出口加工区领导小组,是加工区的决策协调机构;组长由市长兼任,设副组长若干名,成员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审定加工区发展规划及年度资金计划;
(二)对加工区的各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三)协调解决加工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加工区的行政事务。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主任由龙岗大工业区管委会主任兼任。
第八条 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