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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卫生院)太平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6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月5日 深卫发〔2001〕8号)


  为提高我市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做好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落实好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的各项工作。残疾儿童报告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市卫生局妇幼处联系。

附件:1.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2.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
     3.深圳市残疾儿童季(年)报表
     4.深圳市残疾儿童病例登记册
     5.深圳市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附件一:      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一、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残疾儿童发生率及残疾类别(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的信息,掌握儿童残疾发生的动态变化,加强儿童保健措施,改善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0-14周岁,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实行报告制度。
  残疾儿童的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市、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残疾儿童报告、调查等业务管理;镇级以上各类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防保机构负责《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收集、上报工作。
  四、成立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残联理事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残联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妇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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