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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及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首长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
  (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 安全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原则管辖,但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重要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本辖区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政府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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