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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
 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施办法
            (二000年十二月五日)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65家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含已参加企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已离退休(含退职)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转制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转制企业的职工,自2000年1月1日起,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办法:职工自1992年10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相应年度的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比例补缴单位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建个人帐户的费用原则上由转制企业负担。
  三、个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在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计划时间自1998年7月1日起,记帐比例为11%。职工和单位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2000年按5%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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